本標準規定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的統計范圍、計算方法和評價指標。
1 基本定義
1.1 傷亡事故經濟損失
指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1.2 直接經濟損失
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1.3 間接經濟損失
指因事故導致產值減少、資源破壞和受事故影響而造成其它損失的價值。
2 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范圍
2.1 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
2.1.1 醫療費用(含護理費用)
2.1.2 喪葬及撫恤費用
2.1.3 補助及救濟費用
2.1.4 歇工工資
2.2 善后處理費用
2.2.1 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
2.2.2 現場搶救費用
2.2.3 清理現場費用
2.2.4 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
2.3 財產損失價值
2.3.1 固定資產損失價值
2.3.2 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3 間接經濟損失的統計范圍
3.1 停產、減產損失價值
3.2 工作損失價值
3.3 資源損失價值
3.4 處理環境污染的費用
3.5 補充新職工的培訓費用(見附錄)
3.6 其它損失費用
4 計算方法
4.1 經濟損失計算公式
E=Ed+Ei (1)
式中: E——經濟損失,萬元;
Ed——直接經濟損失,萬元;
Ei——間接經濟損失,萬元。
4.2 工作損失價值計算公式
M
VwDl•---- (2)
S•D
式中:Vw——工作損失價值,萬元;
Dl——一起事故的總損失工作日總數,死亡一名職工按6000個工作日計算,受傷職工視傷害情況按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的附表確定,日;
M——企業上年稅利(稅金加利潤),萬元;
S——企業上年平均職工人數;
D——企業上年法定工作日數,
日。
4.3 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4.3.1 報廢的固定資產,以固定資產凈值減去殘值計算;
4.3.2 損壞的固定資產,以修復費用計算。
4.4 流動資產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4.4.1 原材料、燃料、鋪助材料等均按帳面值減去殘值計算;
4.4.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業實際成本減去殘值計算。
4.5 事故已處理結案而未能結算的醫療費、歇工工資等,采用測算方法計算(見附錄)。
4.6 對分期支付的撫恤、補助等費用,按審定支出的費用,從開始支付日期累計到停發日期(見附錄)。
4.7 停產、減產損失,按事故發生之日起到恢復正常生產水平時止,計算其損失的價值。
5 經濟損失的評價指標和程度分級
5.1 經濟損失評價指標
5.1.1 千人經濟損失率
計算公式:
E
Rs=---×1000‰ (3)
S
式中: Rs——千人經濟損失率;
E——全年內經濟損失,萬元;
S——企業職工平均人數,人。
5.1.2 百萬元產值經濟損失率
計算公式:
E
Rv=---×100%
V
式中: Rv——百萬元產值經濟損失率;
E——全年內經濟損失,萬元;
V——企業總產值,萬元。
5.2 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5.2.1 一般損失事故
經濟損失小于1萬元的事故。
5.2.2 較大損失事故
經濟損失大于1萬元(含1萬元)但小于10萬元的事故。
5.2.3 重大損失事故
經濟損失大于10萬元(含10萬元)但小于100萬元的事故。
5.2.4 特大損失事故
經濟損失大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事故。
附:幾種經濟損失的測算法(補充件)
1 醫療費按下列公式測算
Mb
M=Mb---•Dc
P
式中: M——被傷害職工的醫療費,萬元;
Md——事故結案日前的醫療費,萬
元;
P——事故發生之日至結案之日的天
數,日;
Dc——延續醫療天數,指事故結案后
還須繼續醫治的時間,由企業
勞資、安全、工會等按醫生診
斷意見確定,日。
注:上述公式是測算一名被傷害職工的
醫療費,一次事故中多名被傷害職工的醫療
費應累計計算。
2 歇工工資按下列公式測算
L=Lq(Da+Dk)
式中:L——被傷害職工的歇工工資,元;
Lq——被傷害職工日工資,元;
Da——事故結案日前的歇工日,日;
Dk——延續歇工日,指事故結案后被傷害職工還須繼續歇工的時間,由企業勞資、安全、工會等與有關單位酌情商定,日。
注:上述公式是測算一名被傷害職工的歇工工資,一次事故中多名被傷害職工的歇工工資,累計計算。
3 補充新職工的培訓費用
3.1 技術工人的培訓費用每人按2000元計算。
3.2 技術人員的培訓費用每人按1萬元計算。
3.3 補充其它人員的培訓費用,視補充人員情況參照3.1、3.2酌定。
4 補助費、撫恤費的停發日期
4.1 被傷害職工供養未成年直系親屬撫恤費累計統計到16周歲(普通中學生在校生累計到18周歲)。
4.2 被傷害職工及供養成年直系親屬補助費、撫恤費累計統計到我國人口的平均壽命68周歲。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編制說明
一、編制過程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是原國家勞動總局以(82)勞總護字18號文委托湖北省勞動人事廳和冶金部安全技術研究所起草的國家標準。
為了完成這項任務,我們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首先我們深入到廠礦企業,廣泛了解職工傷亡事故的經濟損失狀況,收集了大量的事故損失案例。同時,查閱了許多中外有關資料。在此基礎上,于八四年三月開始了起草工作,在各方面的支持下,于八四年十二月完成了《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等兩個文件,并印發給全國102個單位(個人)。隨后,走訪了國家經委、統計局、標準局及石油、化工、煤炭、冶金、交通、機械等部和有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的專家,并到上海、天津、四川、廣東、福建、浙江、江蘇、陜西、江西、河南等省市和深圳、廈門、汕頭等經濟特區進行了座談,征求了他們對《標準》(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這項工作很重視,有的召開了座談會,有的做了調查研究,有的將《標準》(征求意見稿)復印給本部門各有關單位進行討論,對編制工作給予大力支持。
我們先后共征得重要意見70多條,經過綜合整理,歸納成條。根據這些意見,我們對《標準》(征求意見稿)認真地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將采納和部分采納的意見充實到條款中,于八五年六月完成了《標準》(送審稿)。根據部局的安排,八五年七月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召開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的審定會議上對本標準(送審稿)進行了討論,根據會議討論的意見,我們對《標準》(送審稿)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補充。
八五年十一月,在由勞動人事部勞動保護局主持召開的本《標準》審定會上,與會領導干部、教授、專家、工程技術人員和勞動保護管理干部,對本《標準》(送審稿)進行了認真的討論和審議,作了必要的調查、補充和修改。
二、編制本標準的目的和意義
黨和國家十分關心廣大職工的安全和健康,極為重視職工傷亡事故的情況。為此,在五十年代就制定了傷亡事故報告制度,明確規定了對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的具體要求。
職工傷亡事故不僅造成勞動者的傷亡,而且給國家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目前調查事故往往只注意職工的傷亡情況,分析處理事故一般也僅著眼于事故經過、原因分析和責任劃分等等。而對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卻沒有認真統計,以致不能全面、正確地評價職工傷亡事故和反映事故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之一就是對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的統計沒有具體要求。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各項管理制度將逐步完善,事故的統計工作亦將逐步科學化,為正確評價傷亡事故經濟損失及其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給各級管理和監察部門以及企業提供科學依據和適用方法,加強和完善傷亡事故的統計、調查和處理,提高安全工作中的經濟觀念,使安全同企業的經營和效益結合起來,制定本標準是完全必要的,也是非常急需的。
三、制定本標準的依據和原則
從調查的情況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用于傷亡者的費用;
二是物資損失;
三是生產成果的減少;
四是因勞動時間的喪失而引起勞動價值的損失;
五是因事故引起的其它損失。
對事故的經濟損失,公安、冶金、煤炭、化工、保險公司等部門都在各自范圍內擬定了統計辦法。
從國外資料看,統計事故經濟損失有一些推薦的計算公式和學術性的論述,如海因里希的事故損失計算法和西蒙茲的事故損失計算法等,但尚未見到受到各方面公認的統計辦法。
基于上述情況,我們對調查的情況和收集的資料進行了綜合分析,并遵循下列原則制訂出符合于我國國情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
(一)科學性原則
本標準科學地反映了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的客觀實際和內在屬性,對現行的一些不合理統計方法,不科學名詞進行修改和更正,各項統計項目的名稱、涵義和計算方法等都明確了科學含義和具體的要求。如:事故造成被傷害職工勞動功能部分和全部喪失的工作損失,就是從政治經濟學的觀點出發,應用統計原理來如實地反映被傷害職工因工作損失少為國家和社會創造的價值。
(二)簡明性原則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造成損失的情況是很復雜的,涉及企業經濟業務面也很寬,表現出來的形式多種多樣,本標準把各種名目的統計項目和內容加以選擇和概括,綜合歸并,突出重點,以使內容簡明扼要計算方便。如財產損失情況雖很復雜,但在《標準》中歸并為兩項,既簡單明了,也與企業財產管理辦法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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