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安監法規〔2017〕103號
各市、縣(區)安監局,寧東管委會安監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各安全標準化考評單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安監局局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3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評審工作,推動和指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辦〔2014〕49號)及《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寧政發〔2011〕142號)以及《自治區安監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改革切實轉變職能的實施意見》(寧安監黨組〔2016〕15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化工、醫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等行業合法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評審工作。
第三條 企業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新發布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 33000-2016)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程的規定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深入開展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建立以安全生產標準化為基礎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持有效運行,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企業必須于每年年底前對本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情況進行自評并提交自評報告。企業在完成自評后,實行自愿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考核定級,程序包括自評申報、組織考核、公示監督、公告認定。
第四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分為一級企業、二級企業、三級企業,其中一級為最高。達標等級具體要求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自治區安監局相關要求執行。
小微企業按照《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冶金等工貿和露天礦山三個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寧安監規劃〔2014〕51號)開展創建。
第五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告,證書、牌匾由其確定的評審組織單位發放;二級企業申報材料的受理、公告和證書(牌匾)發放由自治區安監局負責;三級企業申報材料的受理、公告和證書(牌匾)的發放由設區市安監局負責。
自治區和設區市應成立以專家(不僅要懂安全生產,還要懂標準化專業)為主組成的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別負責二級和三級安全標準化企業的申請材料審核和組織現場考核工作。
第六條 國家和自治區相應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是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現場評審的主要依據。
自治區安監局可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要求,對現行的標準化評審標準進行補充和完善,補充和完善的內容應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所有申請評審和復評的企業要同時使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和企業安全風險控制和隱患治理信息系統(http://218.95.178.40:8)進行網上注冊、提交自評報告(樣式見附件1)。已完成標準化評審的企業和尚未申請評審的企業,要及時登錄系統補錄相關信息,并按要求提交自評報告。
第二章 企業自評及申請評審條件
第八條 企業應自主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自評工作組,對照相應評定標準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并網上提交。不具備自評能力的企業,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以自治區安監局公告的評審單位為準)提供咨詢服務。
自評報告要按《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編制導則》(另發)有關要求進行編制,并在企業網站或企業公示欄中公示。自評報告重點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展崗位達標創建,實現崗位操作標準化、作業現場標準化的情況;
(二)開展專業達標創建,建立企業的專業達標標準體系,實現專業標準化的情況;
(三)各要素是否達到了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相關等級要求,并按照PDCA循環的方法,做到了有形式、有內容、有效果;
(四)各要素的運行,是否做到了有“痕跡”可查閱;
(五)是否建立了持續改進和鞏固提高的運行機制。
第九條 企業在提交自評報告的同時,可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承擔相應標準化考核評審的部門或機構提出標準化評審或考核定級申請。
第十條 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已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二)必須按規定開展崗位達標和專業達標。
(三)企業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全面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分級管控等工作,且按規定使用安全風險防控和隱患治理信息系統,對查出的隱患,能及時上報和治理。
(四)申請評審之日的前1年內,無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五)國家或自治區行業評定標準要求高于本條款的,按照行業評定標準執行;低于本條款要求的,按照本條款執行。
第三章 受理、評審
第十一條 有關安全監管部門收到企業標準化達標評審申請后,經初審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申請條件的,應及時將申請材料轉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組織本機構專家進行申報材料審核和現場評審;不符合申請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現場評審前,應成立評審專家組。專家組成員擅長專業應涵蓋被評審企業生產經營各系統及工藝,并滿足標準化評審工作需要。
第十三條 現場評審完成后,應當出具現場評審結論(樣式見附件3),并對發現的問題及隱患提出整改意見,評審組全體成員須在現場評審結論上簽字。
第十四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要求負責監督企業在標準化考核評審中發現的不影響達標問題和隱患整改(否決項和重大事故隱患除外)。企業對標準化考核定級中發現的不影響達標的問題和隱患在限期內(最多不超過一年)不能整改的,取消該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稱號。
第十五條 經現場評審達到企業申請等級標準的,由現場評審的專家組組長將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報承擔評審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審核。承擔評審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審核同意后,對符合要求的企業報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在本單位或本級政府的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應予以確認并公告,頒發安全標準化相應等級證書和牌匾,同時抄送同級經信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資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銀監局等部門。
評審結果未達到企業申請等級標準的,申請企業可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請考評。其中,企業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并申請再次評審的,現場評審時可只對整改內容進行評審,其它評審內容可適用上次現場評審結論。
第四章 期滿復評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但國家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期滿后未及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的,暫收回該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證書。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3年有效期屆滿,可提出復評申請。
第十七條 企業提出復評申請并按程序經縣、市安全監管部門確認,申請復評企業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承擔標準化評審或考核定級工作的部門或機構可不組織現場評審,直接予以公告延期并換發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
(一)在標準化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評申請;
(二)按照規定每年提交自評報告并在企業內部公示;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能按標準化相應等級要求運行,做到持續改進和鞏固提高;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五)安全監管部門在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或安全標準化評審質量審計工作中,未發現企業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或者重大隱患;
(六)未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未擴大生產經營許可范圍;
(七)生產經營及作業內、外部環境無明顯變化。
申請復評企業不滿足上述條件,或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已經修訂的,承擔標準化考核評審的部門或機構應重新組織進行現場評審。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提升達到高等級標準化企業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應等級頒證單位提出申請評審。
第五章 評審專家
第十九條 承擔標準化評審工作的部門或機構應建立標準化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機構、社會團體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身體狀況良好,能勝任評審工作;
(二)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關專業技術或安全管理現場工作經歷,并經所在單位推薦確認;
(三)具有工程類中級或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取得安全評價師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證書;
(四)具有與評審工作要求相適應的觀察、分析和判斷能力,具有獨立開展對企業的文件和現場審查工作能力;
(五)參加自治區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文件和標準化等知識的培訓,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度,熟練掌握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和評分標準。
第二十條 專家現場評審時應遵守下列評審紀律:
(一)嚴守保密承諾,不得泄露申請單位商業秘密;
(二)嚴守工作程序,執行評審標準,認真履行評審職責,按時完成評審任務;
(三)落實評審責任,對現場評審結論負責;
(四)為企業安全標準化提供咨詢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家不得參加同一企業標準化達標現場評審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公告單位公告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收回證書和牌匾: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企業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四)未按國家和自治區要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致使企業不能滿足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五)未能按標準化相應等級要求運行,不能做到持續改進和鞏固提高的:
(六)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時認定的安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滿1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評審。
第二十二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效果,作為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和誠信管理的重要依據,實施差異化管理,將未開展或未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的企業作為安全監管重點,加大執法檢查頻次,督促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規范對相關中介機構及評審專家的管理,強化監督檢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咨詢服務和評審考核相關工作;對于在咨詢服務和評審工作中弄虛作假、牟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中介機構及有關人員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標準化評審工作部門或機構在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中,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向企業指定安全生產標準化咨詢單位和咨詢專家。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區安全監管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寧安監法規〔2012〕15號)、《自治區安監局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意見》(寧安監辦發〔2011〕193號)和《自治區安監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通知》(寧安監規劃〔2014〕71號)同時廢止。
附件:1.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報告
2.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申請書
3.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現場評審意見書
4.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報告
5.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樣式
6.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牌匾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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